(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朝庚与冯开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庚,冯开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78号原告杨朝庚,男。委托代理人曹清任,男,45岁,系雷州市法律局干部。被告冯开兴,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904-923。负责人区建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庚诉被告冯开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庚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杨朝庚负担。审 判 长 苏 昌审 判 员 梁 仲人民陪审员 黄兆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