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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行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石金连、覃玲娇等与临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金连,覃玲娇,临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市行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金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玲娇。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粟林,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石金连、覃玲姣与再审被申请人临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2014)桂市行终字第69号行政判决。判决生效后,石金连、覃玲姣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红琳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谭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