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华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工作清算领导小组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曲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工作清算领导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0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华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工作清算领导小组。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工作清算领导小组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08)西雁证经字第5592号公证书、(2008)西雁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效力。2014年6月11日,西安曲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08)西雁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要求西安华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工作清算领导小组支付1498.3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西安华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工作清算领导小组所有的,登记于西安华洋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黄渠头村面积为12673平方米的土地,现双方就处置查封土地问题正在协商。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