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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茫民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茫崖苏北服务队与河南立世石油钻采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茫崖苏北服务队,河南立世石油钻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茫民保字第04号申请人茫崖苏北服务队。负责人武维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立世石油钻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该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罐车,共欠运费18400元,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支付运费10000元,余款8400元至今未付。故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立世石油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油田公司采油二厂的未结工程款8554元(含诉讼费、保全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茫崖苏北服务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立世石油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油田公司采油二厂的未结工程款8554元(含诉讼费、保全费)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井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