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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甫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煜荣泰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甫勇,深圳市煜荣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27-1号申请执行人钟甫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深圳市煜荣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陶琴。申请执行人钟甫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煜荣泰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涉案物业的使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下同)222392.5元、受理费213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煜荣泰电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已停业关闭,留存于厂房内的财产已由本院另案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项352890元,经依法分配后,本案所得分配款71723元,该款已经支付。本院依法向工商、车管、银行、证券、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本案现尚余人民币152805.5元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艾小亮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