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陶施垭与张静,秦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施娅,张静,秦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06号原告陶施娅,女,1977年3月5日出生。被告张静,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被告秦海燕,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施娅诉被告张静、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施娅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施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施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施娅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