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5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辩护人张新海,北京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7日,被告人杨在本市海淀区溪山嘉园26-1-102其宿舍内,趁被害人张(男,22岁)睡觉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6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27.52元。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6月7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郭 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