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汤荣飞、汤玲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汤荣飞,汤玲娜,吕伟庭,范夏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诉讼代表人:陈川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被告:汤荣飞。被告:汤玲娜。被告:吕伟庭。被告:范夏芬。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被告被告汤荣飞、汤玲娜、吕伟庭、范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