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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汇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胜兵、周海琴、张松林借款合同纠纷 变卖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汇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胜兵,周海琴,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386-2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汇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法定代表人:汪梅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胜兵,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被执行人:周海琴,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被执行人:张松林,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江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海琴在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明中路有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193**号,土地证号:庐国用(2006)第17**号],并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1000000元。2014年12月25日,依法委托安徽中银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6月1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参考价1680300元,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海琴名下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明中路1幢110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193**号,土地证号:庐国用(2006)第17**号],作价1680300元,交付买受人徐宜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