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委托代理人黄灶贤,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志浩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3年5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3年12月25日到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3月24日生育女儿黄某甲。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亲人极端不负责任,无解决我母女俩的生活费,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婚生女儿黄某甲由原告刘某某负责抚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3、出生医学证明,拟证实女儿出生情况。被告黄某某辩称: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二、原告刘某某为达到她离婚目的,夸大事实,弄虚作假,在诉状中陈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根本没有此事。三、原告诉说被告无解决好女儿生活费,夫妻长期分居不是事实。因为婚后为家人生活被告长期外出做工,被告劳动所得的钱除自己留一部分生活使用外,每月都有3000多元回家给原告及女儿作生活费及在连滩租屋居住,全家的经济开支全部都是被告负担的。四、根据上述情况,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3年5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3年12月25日到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4日生育女儿黄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长时间外出做工,夫妻双方交流较少,对家庭事务未能及时沟通,引致双方出现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淡薄。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婚生女儿黄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合法结合的婚姻,婚后共同生育了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理解体贴家人,热爱家庭,珍惜夫妻感情,把家庭搞好,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