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2015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在离石区永宁西路速8酒店开881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王旭强、武荣珍、郭四军、刘永峰(上述四人已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2、吸毒人员王旭强、刘永峰、武荣珍、郭四军的证言;3、书证:消费明细、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的刑期从2015年4月15起至2015年9月14日为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高福明人民陪审员 温完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