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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洪伟生与方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生,方展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洪伟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洪锐涛,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展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洪伟生诉被告方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斯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洪伟生的委托代理人洪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展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伟生诉称:被告长期以来向原告购买水泥,双方生意关系本来良好,截至2014年2月16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156858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陆续续付还一些款项,共计付还原告58086元,截至2015年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772元。在原告一再催讨下,被告于2015年1月8日立下《欠条》,承认结欠原告货款98772元,同时承诺2015年1月底前付还20000元,以后每月最少付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付还拖欠原告货款。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方展辉付还拖欠原告的货款98772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的民事主体资格。3.《欠条》1份,证明截至2014年2月16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56858元,同时证明原、被告长期有经济往来。4.《欠条》1份,证明截至2015年1月8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总额98772元,且被告同时承诺2015年1月底前付还20000元,以后每月最少付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被告方展辉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多次发生生意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截至2015年1月8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98772元,并立下《欠条》交原告存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付还结欠货款,原告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方展辉向原告洪伟生购买水泥结欠原告货款9877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付还欠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展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展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付还原告洪伟生货款人民币98772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元,由被告方展辉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同意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斯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松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