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楚国彬与罗由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国彬,罗由平,周傲,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36-2号申请执行人:楚国彬,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罗由平,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周傲,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566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66743134-3。法定代表人:杨天兴,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罗由平、周傲、乐山市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申请执行人楚国彬租车损失12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罗由平负担案件受理费245.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由平、周傲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罗由平的银行存款295.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周傲的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征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