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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俊与曹民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376号原告卢俊。被告曹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诉被告曹民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文嘉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