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民终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娟与许福林、广安地区能源贸易实业总公司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娟,许福林,广安地区能源贸易实业总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终字第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娟,女,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敖斌,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福林,男,生于1954年6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广安地区能源贸易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俊,总经理。上诉人杜娟因与被上诉人许福林、原审被告广安地区能源贸易实业总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广安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敖斌、被上诉人许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雪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广安地区能源贸易实业总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广安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辉审 判 员 胡成代理审判员 蒋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