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明开与吴建华,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992号原告李明开,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黄树科,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华,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南桥寺明瑜恒康家苑78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重庆投资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马刚。委托代理人赵波,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李明开诉被告吴建华、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开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开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收取为3358元及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李明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田雅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