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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乔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