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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烈奇与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5-1号原告:罗烈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136。被告:珠海天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何万雄。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的纠纷已在(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93号案中调解结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3号天朗海峰国际中心×××房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15号民事裁定对原告罗烈奇名下粤C×××××车辆(档案编号44×××86)的查封。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潇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