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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西充县某包装厂诉林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林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诉被告林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