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裴XX与被告周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XX,周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裴XX,男。被告周XX,男。委托代理人周定算,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与被告周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裴XX负担。审 判 员 范衡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