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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裴XX与被告周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XX,周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裴XX,男。被告周XX,男。委托代理人周定算,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与被告周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裴XX负担。审 判 员  范衡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