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荣与李树民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李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73-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女,汉族,山阳县工商局干部。被执行人李树民,男,汉族,居民。原告王荣与被告李树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李树民拆除其与王荣门面房之间巷道北端的挡板及巷道上方的玻璃钢棚。因李树民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树民已于2015年6月23日自行拆除了其与王荣门面房之间巷道北端的挡板及巷道上方的玻璃钢棚。同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