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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姚军劳与姚明身体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劳,姚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姚军劳,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董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明,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张英,男,1942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军劳与被告姚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军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军劳在本院审理过程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军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军劳负担。审判员  赵占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