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马占河、刘学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华,马占河,刘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华。被执行人:马占河。被执行人:刘学梅。申请执行人张立华与被执行人马占河、刘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242号裁决书。张立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242号裁决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