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华,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华。委托代理人雷东林,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负责人辛从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春华与被上诉人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春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刘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奎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