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执民字第2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施连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泰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施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2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庆。被执行人施连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商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施连法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施连法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翠苑小区21幢503室房产及车库{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面积:158.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清国用(2002)第0011827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XX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