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异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蓟县下营镇郭家沟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蓟县下营镇郭家沟村民委员会,冯侠,齐克义,张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44号异议人蓟县下营镇郭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金领,主任。委托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冯侠。委托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齐克义。被执行人张泰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克义与被执行人张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蓟县下营镇郭家沟村民委员会、冯侠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蓟县下营镇郭家沟村民委员会、冯侠于2015年7月8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蓟县下营镇郭家沟村民委员会、冯侠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蓟县下营镇郭家沟村民委员会、冯侠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中信审判员 金文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志祥速录员 李 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