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任少娜与倪卫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少娜,倪卫长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56号原告任少娜。被告倪卫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少娜诉被告倪卫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少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少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