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诉保212甲银行与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212号原告甲银行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甲银行与被告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范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甲银行自愿以其所有的北京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为LNBSCCAH2EF028394)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甲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范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甲银行所有的北京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为LNBSCCAH2EF0283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