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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郝跃军与被告贾继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某某,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贾某某。被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与实际雇主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某某、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张志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