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金仙、张爱仙等与王明星、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仙,张爱仙,张明,张明仙,王明星,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98号原告:张金仙。原告:张爱仙。原告:张明。原告:张明仙。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占水福,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星。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德军,职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瑞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何永鸿,职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负责人:范春海,职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建新,江西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隽姬,江西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仙、张爱仙、张明、张明仙与被告王明星、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深圳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梅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克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月18日,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员工王明星驾驶该公司所有的粤B×××××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江西玉山驶往浙江常山方向,20时40分许,行驶至沪瑞线487KM+100M常山县金川街道蒲塘村路段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四原告近亲属张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王明星、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张某(公民身份号码:××,男,农民,农业户口,未婚,无子女,事发时父母均已故,住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钳口村西蓬门17号。四、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41314.5元。1、死亡赔偿金:387460元。2、丧葬费:22256.5元。3、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098元4、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五、被告垫付或赔偿情况: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四原告50000元。六、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粤B×××××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联合财保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保梅林公司投保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相应的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七、各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比例:60%﹕40%。到庭的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中的第5赔偿项目、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王明星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关于原、被告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采信,并参照确定被告王明星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明星系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故该赔偿责任由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联合财保深圳公司及被告人保梅林公司分别系涉案车辆粤B×××××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均应在所承保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被告王明星、联合财保深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金仙、张爱仙、张明、张明仙因近亲属张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金仙、张爱仙、张明、张明仙因近亲属张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80788.7元。三、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金仙、张爱仙、张明、张明仙因近亲属张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30000元,扣除已付的50000元,四原告应返还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2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金仙、张爱仙、张明、张明仙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9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被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69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应丽君附1:赔偿清单:1、联合财保深圳公司交强险赔偿:110000元2、人保梅林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387460+22256.5+1098+500-110000)×0.6=180788.7元3、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赔偿:30000-50000=-20000元附2: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1;开户行: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