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二破(预)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霖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霖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破(预)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安徽省霖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五路西段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2644-7。法定代表人:杨娟。申请人安徽省霖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无法追回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无法处置,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安徽省霖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工商登记注册机关为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15年5月31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6406107.45元,负债总额为3063927.51元。申请人主张其债务人无力清偿且公司存货等资产无法处置,但未提交已向其债务人催要欠款及对外处理存货不能的证据,在补充证据期间,申请人仍未能向本院提交补充证据。本院认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申请人安徽省霖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账面资产总额远大于负债总额,且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其已向其债务人催要欠款及对外处理存货资产不能,导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充分证据,不能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案不符合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安徽省霖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毅代理审判员 陈锦松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陶 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