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长萍、陈方明等与向军、向德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萍,陈方明,向军,向德义,龙学秀,宜昌高新区张家村股份合作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李长萍,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原告陈方明,1949年8月28日出生。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军,1969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向德义,1946年1月6日出生。系被告向军之父。被告龙学秀,女,1947年11月23日出生。系被告向军之母。被告宜昌高新区张家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5号北苑小区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陈继平,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泽军,系该合作社副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萍、陈方明与被告向军、向德义、龙学秀、宜昌高新区张家村股份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萍、陈方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萍、陈方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萍、陈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长萍、陈方明负担。审 判 长 高云环代理审判员 黄 薇人民陪审员 傅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