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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钱成生与黄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成生,黄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钱成生。被告黄志山���委托代理人郑金松、楼玲珍,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成生与被告黄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琳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