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钱成生与黄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成生,黄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钱成生。被告黄志山���委托代理人郑金松、楼玲珍,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成生与被告黄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琳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