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旭阳与于基民、王丽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阳,于基民,王丽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魏旭阳,男,汉族。被告于基民,男,汉族。被告王丽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旭阳诉被告于基民、王丽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旭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