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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旭阳与于基民、王丽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阳,于基民,王丽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魏旭阳,男,汉族。被告于基民,男,汉族。被告王丽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旭阳诉被告于基民、王丽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旭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