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史傲龙与彭发春、朱兰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傲龙,彭发春,朱兰英,彭永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23-1号原告史傲龙,男,汉族,1995年2月7日出生。被告彭发春,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朱兰英,女,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被告彭永丽,女,汉族,1997年10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史傲龙被告彭永丽婚约采财产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