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史傲龙与彭发春、朱兰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傲龙,彭发春,朱兰英,彭永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23-1号原告史傲龙,男,汉族,1995年2月7日出生。被告彭发春,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朱兰英,女,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被告彭永丽,女,汉族,1997年10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史傲龙被告彭永丽婚约采财产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