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家梁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家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法定代表人沅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勇,男,土家族。被告傅家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傅家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田清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