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终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与刘有芳、李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有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李旭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有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工农路**号。负责人申忠梅,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李旭红。上诉人刘有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及原审被告李旭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商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刘有芳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坚审判员 杨 松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尤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