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都兰盛达砂石材料厂诉谭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兰县盛达砂石材料厂,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公公司,尉香莲,谭铭,张来喜,张来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都兰县盛达砂石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黄凯丰。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授权。被告尉香莲,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谭铭,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来喜,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来成,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都兰县盛达砂石材料厂诉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公公司、尉香莲、谭铭、张来喜、张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兰县盛达砂石材料厂于2015年5月30日以经原、被告经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兰县盛达砂石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兰县盛达砂石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即419.5元由原告都兰县盛达砂石材料厂承担(已交)。审 判 长 邢 昌审 判 员 张海洁代理审判员 赵波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兰 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