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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姚公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姚公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16号原告姚某某。法定代理人柳莲,系姚某某之母。被告姚公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姚公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