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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毅涛与被告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毅涛,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段毅涛,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田阜乡段家村*组***号。被告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住所地满城县大册营造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大庆,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毅涛与被告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毅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原告段毅涛负担。审判员  穆继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