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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肖某某、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肖某某,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4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姜某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肖某某,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肖某某、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肇浩男、胡进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供暖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某、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11月5日,由被告姜某某居住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暖气爆裂,造成原告房屋内墙壁脱落、电视、电脑、XBOX360游戏机、地板、电视柜、沙发、床等物品造成浸泡,被告姜某某系该房屋承租人,实际房主为肖某某,现居国外,被告巨能公司为该房屋的供暖公司,原告多次找其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住户室内暖气归个人管理,出现事故由住户个人负责,原告所说发水的时间段里该小区是有几家有发水的情况,因为当时的负责人已经调走,所以具体是哪一家发水、发水的经过以及暖气爆裂原因现已不太清楚,对于事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姜某某辩称:我是大东区观泉路278-4-253的租户。2013年11月5日,应为暖气不热很多用户都去找供暖公司,下午该房屋厨房的暖气片中间部分裂了一道缝,我估计是压力太大,因为别人家的暖气也爆了,我发现后就把暖气阀和循环阀都关闭了。这次事故不是我造成的,我不应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肖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市大东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肖茹系大东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肖茹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姜某某居住。上述房屋均由被告某某供暖公司提供供暖。2013年11月5日,因大东区房屋厨房的暖气片因压力过大爆裂,致使原告房屋被水浸淹,其墙面、顶棚、地板、双人床、门及门框经辽宁中盛联盟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为8395元,其电视、电脑、游戏机由原告自行修理,被告巨能供暖公司认可修理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鉴定书、鉴定费收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对被告姜云禄所作的询问笔录等,已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即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是由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供暖,被告姜某某在本院询问时称暖气爆裂是由供暖压力过大造成的,被告某某公司在庭审答辩时亦认可原告所说的发水时间段里该小区还有几家有发水的情况,如果是正常压力下的供暖不应出现这种情况,故本院认定此次暖气发水是由被告巨能公司在供暖时压力过大造成的,该公司应对此次发水该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的财产损失为8395元、修理费1000元属于此次事故的直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宿费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财产损失9395元;二、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鉴定费30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沈阳市某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肖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志坤人民陪审员  肇浩男人民陪审员  胡进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孔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