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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爱峰与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丰,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栾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丰。被执行人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张爱丰申请执行[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栾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2栾民初字第556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爱丰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2栾民初字第556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