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爱峰与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丰,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栾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丰。被执行人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张爱丰申请执行[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栾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2栾民初字第556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爱丰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2栾民初字第556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