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