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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