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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术勤与付景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术勤,付景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杨术勤。被执行人:付景奇。申请执行人杨术勤与被执行人付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景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屋和车辆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