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治明与陕西中莱节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治明,陕西中莱节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39-3号申请执行人周治明。被执行人陕西中莱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三路西京国际电气中心1201。法定代表人孙建萍,该公司董事长。周治明与陕西中莱节能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3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治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4812.8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7542元、执行费341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治明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莱节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西仲裁字(2014)第303号裁决书中载明的相互赔偿义务进行互抵并减免陕西中莱节能有限公司部分赔偿,被执行人陕西中莱节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治明20.5万元后,西仲裁字(2014)第303号裁决书争议内容再无纠纷。现该案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303号裁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