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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刑二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晶远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姚某某,马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刑二终字第00196号抗诉机关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个体业主,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房郁,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营口市人,个体业主,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江,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本案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辩护人贾忠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马某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盖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马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周某某、姚某某、马某,听取其各辩护人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姚某某、马某合同诈骗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仲明审 判 员  刘剑勇代理审判员  付 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