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4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赖嘉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