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贾喜朝与孟州市房管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朝,孟州市房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贾喜朝,男,1961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孟州市房管局,住址孟州市。法定代表人璩文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建国,系孟州市房产局监理科科长。原告贾喜朝要求被告孟州市房管局补发房产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喜朝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喜朝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