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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春俊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45号罪犯李春俊,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04)潍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俊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春俊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间,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春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李春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