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百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宋利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百和盛贸易有限公司,宋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2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百和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7A室。法定代表人顾洪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利霞。张家港保税区百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宋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保税区百和盛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宋利霞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所欠货款3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2015年4月30日前各给付5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10月30日前各给付8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63025元,合计353025元;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宋利霞负担;三、如宋利霞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的期限足额履行,则张家港保税区百和盛贸易有限公司即可以按货款本金353025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宋利霞已给付的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宋利霞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富民路258号待拆迁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中,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56325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